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城镇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允许以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流转;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也可由乡镇政府统一收回,统一处置。乡镇集体存量土地收益全部留给乡镇政府。
  四、切实安排好被用地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各级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统筹兼顾,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对待小城镇建设用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补偿和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妥善安排农民承包土地的调整,充分保障农民利益,不得强征强派,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小城镇。按照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其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执行,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补偿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兴建工商业项目或办理群众医疗、人身、就业保险等,防止分光吃光。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要优先吸收无地农民就业。要注重引导农民更新观念,转变生活方式,鼓励农民到镇上置业、居住。对无地农民进小城镇发展二、三产业的,要优先保证用地,并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多渠道开拓农民就业路子,不断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和生活水平。
  五、重视和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越权批地和违法乱占、滥用土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小城镇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当前要严格限制在省政府公布的237个中心镇范围。在开展中心镇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点中,试点的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各项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控制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对城镇发展用地要及时依法办理农转用及使用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办事,讲求信用,切实做好被用地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市、县政府要搞好修改调整后上述两个规划的审批工作并认真监督实施,依法搞好农转用及使用集体土地审批工作,不得擅自下放土地利用规划与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试点,把握试点方向,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各级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搞好试点,以点带面,引导小城镇建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