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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地。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小城镇倾斜;对省政府确定的237个中心镇,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优先安排。市、县两级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镇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乱圈乱占和荒芜闲置土地。其他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统一掌握,根据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情况调剂使用,不要搞平均分配。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方式解决。小城镇范围内旧村址或其他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出来的耕地,可以等面积置换小城镇建设用地;县(市、区)完成耕地开垦计划以外,通过土地整理新增加耕地面积的60%,可优先安排中心镇使用;对旧城改造、合村并点的,也可给予一定数量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但改造建设完成后,必须开垦与用地周转指标等量的耕地面积。
  三、进一步改进完善小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式
  在有条件的地方,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根据城镇发展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实行按年度分批次征地,按项目供地。土地利用方式除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均应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因地制宜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使用方式供地。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应全部留给镇级财政,用于扶持小城镇发展。
  对省政府公布的中心镇,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试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由镇政府按照城镇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镇政府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签订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权益关系,对村依法进行土地补偿。除实行一次性货币方式补偿安置外,也可从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划出10-15%的土地,留给被占地村作为生产生活用地;也可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村支付租金;也可由村进行土地入股联营,实行镇政府与村在土地开发利用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条件的地方,镇驻地外的村可将集体土地置换到镇规划区内。镇政府已办理使用手续的土地,要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时,由镇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试行招标拍卖,充分发挥集体土地资产的经济效益,充分实现其价值。小城镇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镇政府,但镇政府应按照与村签订的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收益分配。
  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可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对先补后占和购买耕地占用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成耕地并等量置换为建设用地以及计划外通过整理新增耕地的60%纳入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办理小城镇集体土地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暂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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