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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精神,切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确保小城镇建设顺利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发展小城镇,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实施撤并乡镇,并从各个方面加大小城镇发展力度,初步形成了重点发展237个中心镇的基本格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用地供应与管理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努力为小城镇建设用地开辟路子,提供服务。但随着全省小城镇建设形势的发展,土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引发土地利用与管理秩序的混乱,影响《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给城市化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对此,各级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建设小城镇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促进小城镇发展的关系,把严格土地执法与积极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合理需求有机结合起来。要在依法管好用好土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保证用地。要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切实保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积极引导小城镇建设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路子,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原则,充分挖掘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全面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使小城镇建设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二、大力加强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管理
  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当前,要结合撤并乡镇,做好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衔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划期内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及小城镇规划用地发展方向。根据新的发展要求,建设用地范围和基本农田位置可以做适当调整。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平衡,县域范围内的乡镇、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各原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降低基本农田保有量,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00-120平方米。要坚持有未利用土地不占耕地、有劣地不占良田的原则。同时,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的衔接,凡乡镇驻地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两个规划必须同步修改调整,同步审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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