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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3.完善家庭养老制度。家庭养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等内容。倡导老年人与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由基层组织监督执行,保证赡养人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十五”末,农村老年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比例达到应签人数的90%以上。
  4.健全老年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在城乡老年人中贯彻落实,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倡导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实行农民退休制度和老年人福利和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从集体经营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老年人养老开支。坚持和完善百岁老人长寿补助制度。全面落实减免老年人负担政策,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大力发展老年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倡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5.积极改善老年人住房条件。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在城镇建设、住宅小区建设、旧城改造中,要加强老年住宅规划建设,设计适应老年人生活的住房,规划户外绿地及老年活动场所,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并严格组织实施。农村住宅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需要,保证老年人居者有其屋,并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住房标准。
  (二)建立老年社会照料服务设施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
  1.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公办福利机构为示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的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十五”期间,省建设1处带有窗口性、示范性的老年服务设施;县级市和大中城市的城区要建成至少1处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街道要建成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或托老所;乡镇敬老院覆盖面达到100%,并逐步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发展;推广村办敬老院。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设施。“十五”末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达到老年人口的1.5%左右。
  2.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依托社区老年服务设施,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服务项目,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对身边无赡养人的老年人,社区或其他服务机构应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中等以上城市要逐步建立社区老年服务信息网络和求助呼叫系统。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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