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止2000年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达到36.4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85%以上,其中,国有企业覆盖面达到99%。但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我省扩面工作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大部分尚未参加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各类临时聘用人员还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企业被兼并、承包、租赁、拍卖、重组后,部分新组建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从原单位接收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没有持续以及新招聘的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结构调整中一次性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续保工作不规范造成的参保人员流失等。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扩面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确立的扩面工作目标,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一)按照省政府青政〔1998〕77号文件规定,省内尚未参保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在年内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临时聘用的人员(不含已离退休人员)要纳入扩面范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要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保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内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积极做好改制后新组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续保工作。企业被兼并、承包、租赁、拍卖、重组后,新组建企业要接续并承担从原单位接收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时为新招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有关手续。
(四)认真做好企业(包括破产企业)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封存及接续工作。
(五)继续做好国有、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国有、集体企业招用的签定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有生产经营能力、尚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在年内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停产多年、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的集体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精神,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加强领导,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