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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规范我省拍卖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拍卖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0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规范我省拍卖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规范我省拍卖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规范我省拍卖业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六月)

  为了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管力度,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现对规范我省拍卖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我省拍卖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参与拍卖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拍卖行为。
  二、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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