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区残疾人协会积极协助居委会做好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依法维护权益,反映意见和需求,切实提供服务。
5、各级残联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组织落实各项措施,总结推广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先进经验,切实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和社区康复骨干人员的培训。
6、各级政府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十)法制建设
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加大普法教育、依法行政和执法检查力度,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进一步制定完善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规,制定实施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专项检查。
3、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与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4、继续将
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省“四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建设
以县(区、市、行委)、乡(镇、街道)、村(居)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门协会;团结、教育、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在省、州(地、市)、县(区、市、行委)残联机构改革中,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按照《
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完善乡(镇、街道)残联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与效能;在大、中型企业和福利企业组建残疾人小组或协会。
2、按照省委组织部对残联干部实施双重管理的要求,做好残联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把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坚强集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在县级以上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
3、采取多种形式,系统培训各级残联干部,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队伍。
4、健全省残联各专门协会,解决共用活动场所,组建州(地、市)残联专门协会,沟通残疾人组织与残疾人的联系,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
5、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