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审批程序。每项审批事项都必须有具体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
4、规范审批时限。每项审批事项都必须有明确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制定落实审批时限的具体措施。
5、规范审批事项。经过清理凡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属省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由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市、县区的审批事项分别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审批事项或调整审批内容,属省政府各部门的,须经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属地市、县区的,须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议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自行增加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
(二)改进审批方式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基层和群众,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都要创造条件,建立“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政务审批大厅,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对每项审批都要规定审批人的责任和义务,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保证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三)清理和规范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同时,各级都要按照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现有的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进行清理、压缩和规范。对保留的核准、审核、备案事项,也要同审批事项一起,由同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审批监管
要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要公布收费标准。完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要及时进行查处。
四、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和规范省级行政审批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工作进行。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40%的目标要求,在对省政府各部门审批事项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这次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转变职能的要求,对各部门现有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逐项进行清理,按照改革和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原则,提出取消、保留或改为核准、审核、备案的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涉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地市、县区政府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