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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意见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结合陕西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自上而下推进全省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审批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监管有力的行政审批制度。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各级政府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原则是:
  (一)凡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文件(以下统称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属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未予明确,各部门自行扩大的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
  2、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严格按核准、备案规定执行;
  3、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所确定的范围和内容的部分,应予以取消。
  (二)按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审批事项,报请省人大审议修订;按照省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文件等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属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1、凡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2、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对直接面对企业、基层、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下放地市或县区审批的一律下放。
  4、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调整为以一个部门为主进行审批。
  (三)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原制定的行政规章或文件精神等设立的审批事项,属于下列情况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
  1、原规定的审批事项与这次机构改革精神不相符的,应予以取消;
  2、这次机构改革中明确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取消政府部门审批,或改为备案;
  3、由多个部门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调整为一个部门审批。
  (四)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予以取消。
  三、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审批事项和审批行为
  1、规范审批依据。每项审批事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依据,实行依法审批。
  2、规范审批标准。每项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和审批批准,做到标准清楚,政策透明,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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