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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加快发展绿色产业。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各有关区、县要认真总结发展绿色产业的经验,不断提高绿色产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一要做好绿色产业项目的发展规划。新建绿色产业项目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搞好项目的市场定位,提高档次和水平,努力创建一批精品工程。同时,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对原有的项目进行调整,提高标准,增加内容,使绿色产业与第三产业相连接,提高产业化程度。二要多渠道筹划措资金。发展绿色产业须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吸引国内外企业及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绿色产业。三要充分发挥农民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采取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发展绿色产业,尽可能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把绿色产业发展与农民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四要加快绿色产业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加快绿化隔离地区第二、第三产业的调整改造与发展。关闭一批。对现有不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的污染扰民、产品和技术落后或小型、微利、亏损、濒于倒闭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关闭企业的本地职工,由乡(镇)、村负责安置就业。搬迁改造一批。目前在规划新村建设用地、规划市政建设用地及大部分规划绿化用地上的企业,要抓紧搬迁改造。绿化隔离地区的企业要加快向本区(县)的规划产业用地内搬迁并鼓励迁入绿化隔离地区周边地区和远郊区县,所有搬迁改造企业要在2至3年内完成搬迁改造任务。搬迁改造企业要以搬迁为契机,加大重组转制和调整改造力度,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当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适当发展一批。有关区(县)及乡(镇)应抓住现有企业调整改造的契机,加快规划产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探索发展一批符合首都经济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相适应的第二、第三产业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原地保留改造少数骨干企业。原地保留改造少数骨干企业主要是指目前在规划绿化用地上的当地骨干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并有详细的技术改造方案;二是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对3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关闭;三是效益好、利税多,产品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四是对绿化建设不产生较大影响,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五是能够吸纳较多的本地劳动力,企业录用本地劳动力占职工总数达到70%以上。各有关区(县)要加强对原地保留改造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负责审核、确认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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