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下发后,各业务主管单位新批准设立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的,转同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登记证书的,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银行不予办理相应的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各项手续。
(三)健全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北京市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争取年内出台。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特点,研究确定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相应的财税价格政策,并制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积累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取投资回报。人事、劳动、税务、财政部门要会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尽快制定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用工、工资和员工社会保障、会计、票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四)加强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查处工作。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今年10月底之前,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协助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非法执业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处。以后,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衔接程序和联络制度,协调互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内容提到议事日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要充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力量,选派政治强、素质好、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要配备专职或相对稳定的兼职管理干部,所辖民办非企业单位较多的要建立专门组织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增拨必要的业务经费,尤其要保证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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