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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登记标准,严格依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分类指导的发展政策,优先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培育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全民健身等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控制气功类组织和涉及民族、宗教、青少年、妇女儿童及特定群体问题的研究机构、社会调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定,严禁设立分支机构,严禁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建立垂直领导关系和组织网络系统。
  2.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对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两个文明”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业务主管单位要统筹规划本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将其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计划,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本单位所属的同类机构同等对待。完善和落实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职责,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机构、管理干部,实行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建立集体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制度,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领导成员调整、重大活动和对外交流、接受境外捐赠以及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的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二)认真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
  1.复查登记的主要对象为以下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已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但未经编制、工商、民政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有关部门自行批准设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颁发登记证书的;已经编制、工商部门登记,依照现行规定,需要核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2.复查登记的步骤:(1)民办社会服务机构自查并申请登记。民办社会服务机构要总结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认真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并填写登记表格;(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其登记表格中签署同意申请登记的意见;(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政部门自收到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复查登记的全部有效登记表格、自查总结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文件之日起,60天办内完核准手续。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合伙、个体的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复查登记的重点是编制部门已经作了事业单位登记,需要核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各级编制部门要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其他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也要有计划、按行业开展复查登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力争今年10月底前全部结束复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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