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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涉及领域不断拓展,登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全面贯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明指导思想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既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提高对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条例》为依据,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统一登记、双重负责和稳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当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是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等政府部门和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相关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资格审定和民事主体资源登记的行政执法体系。
  1.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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