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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告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通过HD315网站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表示同意见的专项审批项目,应尽快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通过HD315网站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告的不属于前置审批的专项审批项目,应当在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申报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完善监察,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互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和核准的监察制度,对不遵守行政审批和核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市、区县两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对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情况进行监察和通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收集意见,受理投诉,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互联审批工作。
  (二)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后置审批项目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核销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为确保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市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由孟学农常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体改办个体协调,参加单位有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等。联席会议对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市、区县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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