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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意见
         (市工商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现就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均纳入互联审批。
  二、审批办法
  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采取“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办法。
  (一)一家承办。
  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受理。
  (二)转告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WWW.HD315.GOV.CN网站(以下简称HD315网站),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不含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项目,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HD315网站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互联审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告的申请人基本登记内容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通过HD315网站将审批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限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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