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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或者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稽察报告或者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作出检查;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区县、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涉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现稽察报告或者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稽察报告或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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