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供销合作社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改造基层社,创造条件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推进“一区(县)一社”改革或集团化经营,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积极培育与农民利益直接相连的龙头企业,为扩大农民进入市场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农民因地制宜地组建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机租赁、科技服务等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可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3号)的有关政策。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基层社现有的经营服务设施,积极发展直营连锁、专业连锁等各种连锁经营,办好消费合作社,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职工再就业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合作社组织原则、平调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做法。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不干涉正常的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内部组织管理体制,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各区、县供销合作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区、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监督,积极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区、县供销合作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