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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首都经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纲要》和《首都创业孵化体系建设纲要》的通知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系统。建设专业齐全、手段先进、水平一流、应用性强、与国际接轨的创新人才培训基地;建立统一开放的各类人才市场,提高人才市场社会化的服务水平,健全高级人才流动推荐体系;办好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二)建立融资服务系统。通过政府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进入风险投资业,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融资担保机制。
  (三)建立技术服务系统。完善技术交易手段,加快建立技术中介经营体系,推动创新成果进入技术交易市场,重点建设中关村技术交易中心,努力使之成为项目丰富、中介活跃、交易手段先进、创新成果与创业资本直接连通的交易平台,加快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实验服务的科技条件市场。
  (四)建立信息服务系统。扩大网上信息服务的规模,建成覆盖面广、容量大、信息更替快、针对性强的专业化创新服务信息网。
  (五)建立咨询服务系统。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与国际规范接轨,增强竞争力,促进咨询服务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六)建立中介服务系统。建成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规范与扩大现有会计、律师、评估、保险等科技中介机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七)建立交流服务系统。开展各种类型的创新服务交流活动,资助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拓宽交流渠道,建设信息平台,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营造有利于创新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定首都经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创新服务组织积极面向技术创新市场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活动。
  (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科技条件相互开放,充分挖掘首都科技资源潜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培育市场、规范创新服务组织行为等方面承担相应任务,使创新服务体系的运转协调高效。
  (三)围绕创新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在条件成熟或亟待发展的领域实施创新服务示范工程,重点扶持一批服务能力强、特点突出、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创新服务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创新服务队伍。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增强行业协会在创新服务中的作用。
  (五)规范创新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树立创新服务行业的品牌形象,促进创新服务机构向规范、优质、高效服务的方向发展,强化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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