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计量活动是指与计量有关的全部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的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计量器具实施重点管理。
  实施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市或者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从事大型、技术复杂的计量器具安装业务、实施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量器具安装、改装完成后,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大型、技术复杂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计量器具禁止销售:
  (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