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区、镇(街道)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基层站所应当公开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项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收费、罚款的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等。
(三)市、区、镇(街道)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基层站所还要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开支使用情况等,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形式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第95号令),保证市政府公告制度的全面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市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是宣传党的政策、传达政府政令的重要载体,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公报》的发行和使用。市、区、镇(街道)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基层站所要按照“公布形式橱窗化、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以及“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固定的公布栏、电脑触摸屏、互联网、编印宣传材料、小册子等形式,把确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公开,专项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专栏或专题进行公开。此外,还可以通过召开政务发布会、开设政务论坛等形式,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收集群众意见,由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公开答复或解释。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重要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
政务公开的程序包括公开阶段的各项程序和公开后收集、处理群众意见阶段的程序两个方面。具体程序是:按规定准备好公开资料--经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以公开栏或其他形式公开--认真按所公开的承诺办事--在公开过程中注意收集群众意见并改进工作--将公开后的资料建档保存备查。
六、政务公开工作的检验标准
检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要以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为标准。年底,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对全市各区、市直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各区、市直各单位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各基层站所的检查验收,也可制定相应的标准要求。对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的,要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