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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 深府办〔2001〕53号)


  现将《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运作,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村务、政务、企务公开活动。现就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由镇政府机关和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向市、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延伸;由镇的政务公开向街道办事处延伸”的要求,在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基础上,市、区、镇(街道)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基层站所要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公开各自的行政职责及办事程序。今年内,镇(街道)和村的政务公开覆盖面达到100%,市、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将群众和企业办事应知事项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具体。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运用和行政工作运行的透明度,强化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法制意识,保证办事公正,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推进科学决策,推动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范围
  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是镇(街道)和村,要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基层站所要将群众和企业办事应知事项予以公开。除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必须保密和不适于公开的内容外,凡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相关的事项,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最大限度地实行公开。对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也要向内部人员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中需要向群众公开的事项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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