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收取市场地价的25%。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收取市场地价的23%;市、区政府建设的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收取市场地价的3%。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实行免地价出让。
(四)原农村征地时留用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
(五)1992年市政府划定的旧城改造用地收取市场地价的10%。
(六)南油、华侨城、蛇口等成片开发区用地,按照市场地价标准核减开发成本的原则计收地价,并报市国土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七)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学校和医院用地,可适当减收地价,减收标准由市国土领导小组确定。
七、为推进土地全面市场化,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补交地价的标准:
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
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
(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
(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
(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
(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
(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八、严格控制市属国有企业应交地价转国有资本金的对象和范围。对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应补交的地价款,不能转为国有资本金,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除外。
九、本决定第七条规定的房地产进入市场时补交地价的征收和房地产登记发证受理工作,由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十、严格地价和年地租等土地收益的收集和管理。宝安、龙岗两区的土地开发基金自2001年始,盐田区自2003年始,其土地开发收入的15%上交市土地开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