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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
 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
 (2001年7月6日 深府〔2001〕94号)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土地市场化管理,推进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二、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均视为政府固定资产,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为市、区人民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益,并无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类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改作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合作建房;否则依法收回后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四、对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受理此类用地申请。
  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取消协议地价,废止《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33号)和《关于在特区范围内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深府〔1991〕134号),地价一律以市场地价计收。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年地租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组织评估后公布。
  六、减免地价以市场地价为基准按规定进行减免,且严格限于以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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