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深府〔2001〕91号)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原有的一些人事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引进人才的形势需要。经研究,现就有关人事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人事计划单列制度。对具有用人自主权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分规模大小、成立先后、所有制性质,全部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
二、取消引进人才指标单。采用定期发布人才紧缺、优先、控制专业名录的形式,公布我市人才需求信息。在总量控制下,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效益,直接核准其上报的材料。用人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直接到人事部门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三、取消调干考试环节。除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进人继续实行必要的“入口”考试之外,对引进人才一律免于全市统一考试。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必要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四、取消人才引进的地域限制。凡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