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重点学习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合同、税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定期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和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组织开展对职工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观念。
(五)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要学习基本法律常识和北京市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成建制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做到职业技能培训与专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有机结合;区县、街道、乡镇和外地人员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员管理站等基层组织,要建立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散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出租房屋房主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组织广大市民重点学习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维护稳定、民主管理及与其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提高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做到学用结合、知行统一,创造依法治市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制度化建设,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1.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落实法律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和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国家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一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局级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督查;市委宣传部负责区、县局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法制学习的督查;市委政法委负责政法系统干警法制教育的督查;市人事局负责国家公务员法制教育的督查;市教委负责大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督查;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委、市残联等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进行法制教育的督查。
3.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年度专项考核和五年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办法。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区、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或组织进行专题检查。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每年要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每两年在全市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社会评估,对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状况、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行总体评估和研究分析,提出指导性的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