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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
 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1〕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加强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二条 办事处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人员的配备和任免,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调任和转任暂行办法》,在选人用人上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办事处机关不得超编用人。
  第三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主任任期5年,副主任任期4年,在同一办事处任正、副主任合计不得超过7年。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可以延长任职时间。
  第四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原则上不得随带家属,因特殊情况随带家属的,须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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