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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交通发展的通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进取、艰苦奋斗,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严格制度,狠抓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级计划、财政、建设、公安、国土、林业、水利、税务、物价、邮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顾全大局,确保交通建设顺利进行。
  三、政策措施。除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支持交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省政府决定在“十五”期间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用好收费公路政策。
  1.坚持“借钱(或引资)修路,收费还贷(或回报)”的以路养路政策。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决定。
  2.报经省政府批准,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由省统一集中,专门用于平衡还贷。
  3.除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警特勤车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部队和公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稽查。
  4.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加强收费公路项目监管,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还贷能力,提高还贷比例。
  (二)实行征地、拆迁优惠政策。
  1.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建设需要及时交付土地。
  2.重点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拆迁、土地补助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按政策、法律规定的低限收取。按实际情况确需进一步减免的,报省政府审批。
  3.重点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可由业主委托当地负责,当地平衡有困难的,由省组织统一平衡。
  (三)实行税费支持政策。
  1.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2.2001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所发生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由建设单位代扣,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由省财政厅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资本金的投入专项及时列支。其他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3.凡交通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对行政性事业收费纳入财政专户,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省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等税收,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向各公路经营公司征收,由省财政厅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公路建设或还贷。
  4.公路、航道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征收标准的低限征收,并专项用于公路、航道建设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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