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机械冶金企业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大宗机电产品和整机出口以及冶金产品出口。
(五)鼓励国有企业职工购买企业产权,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可对内部职工购买企业产权给予适当的优惠。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有困难的购买者,经批准可分期付款,但首期支付金额不低于收购总价的30%,付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六)经债权人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同意,机械冶金企业可剥离部分有效资产进行改制,原企业可以其有效资产出资,与其他出资者(企业职工,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出资共同组建新公司,也可由职工出资购买企业部分有效资产组建新公司。企业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从新企业分得的红利主要用于偿还债务。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机械冶金企业的国有资产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由购买者先以租赁方式经营企业,再对企业进行收购或兼并,可用已支付的租赁费抵减有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八)机械冶金企业改制后,国有产权收益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机械冶金企业发展。
(九)对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机械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机械冶金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建立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械冶金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械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可直接摊入企业管理费用。盈利机械冶金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十二)对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的机械冶金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机械冶金企业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
(十三)机械冶金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市(州)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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