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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

  (二十一)适时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按照必要、可行的原则,根据中心镇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将周边的有关乡镇并入中心镇。城镇密度很高且交通便捷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撤并部分乡镇。提倡行政村的撤并,鼓励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镇建成区或中心村搬迁。
  (二十二)改革中心镇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强调上下对口、组织形式一致。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市)一级驻镇派出机构,由镇管理或以镇管理为主。垂直管理部门的驻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政府的监督,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征求镇党委意见。
  (二十三)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赋予中心镇在计划、城镇建设、工商登记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1.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总投资在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外商投资项目,由镇自行审批立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限额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有关方面的配套管理权限,相应下放给镇。
  2.依据经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城建部门办理并发放镇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镇域范围内城镇交通、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罚,由镇相应机构或委托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
  4.其它由县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能,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由镇或县(市)、区相应派出机构行使。
  七、切实加强对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中心镇的改革和发展,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中发〔2000〕11号文件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实际行动,并纳入当地贯彻落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纲要和宁波城市化发展战略之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解决中心镇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体制性矛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体改、建设、农经、计划、财政、土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支持和指导各中心镇实施综合改革,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中心镇的发展。
  各县(市)、区在培育、发展中心鉴镇过程中,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确保重点,借鉴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积极服务于中心镇的培育和发展,为中心镇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机制和政策环境。
  (二十五)各县(市)、区和中心镇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把中心镇改革与发展成效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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