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改革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制度。对能提供产品和服务、有确定受益者并能计价收费的项目,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对能按照市场化运营的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入股,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
(十五)中心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申请发行债券等方式,探索直接融资的渠道。有条件的中心镇可建立专门的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筹集和运作城镇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
(十六)按照管理专业化、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改革环卫、园林、房管、市政等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养管分离、建管分家。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增强中心镇自我发展能力
(十七)按照分税制和调动县、镇两级积极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县(市)、区与中心镇的财政分税制体制。在保证原有上缴数的前提下,确保基数外新增的大部分财力留镇用于发展。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中心镇,可以前3年地方平均财政收入为基数,采用收入递增包干、增收全留或增收分成筹办法。
(十八)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建立职能完备的中心镇财政。中心镇经申请批准可设立镇级金库,具体办理镇财政收支业务。
(十九)中心镇镇域内的各项收入,包括基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等应全部纳入镇财政的收入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预决算制度。镇域范围内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按收入实绩全额纳入镇财政;土地出让纯收益、城建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市场管理费等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市以外,留镇部分应不低于80%。市财政根据财力,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中心镇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中心镇所在的县(市)、区财政以不低于1:2的标准进行配套。
六、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完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
(二十)中心镇规划要按小城市要求进行编制和调整,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既要坚持建设标准,又要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中心镇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衔接和协调。要按照区域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按经济区域编制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