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

  (八)中心镇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转变职能,强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抓紧建立便民服务组织,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理收费力度,规范各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优化土地资源利用,形成中心镇建设集约用地机制
  (九)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中心镇重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需要。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应保证主要用于城关镇和中心镇建设。对因建设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进行地块调整或土地置换的中心镇,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对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耕地,在本行政区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中心镇,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垦造,耕地易地补充。对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可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报请批准机关调整“农保率”。
  (十)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土地置换,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城镇规划区周边农村居民点的迁移要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对按规划向中心镇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置换到中心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在确保退宅还耕的有提下,经核准允许集中利用进城镇落户人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标,在中心镇或城关镇规划区内为迁移农民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复垦的前提下,经批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园区选址建设。
  (十一)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妥善解决中心镇建新折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到期归还”的原则,单列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原建筑折旧建新后,将折旧部分开垦成耕地的面积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十二)扩大中心镇的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大力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闲置土地与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库,加强用地调控,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
  四、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中心镇建设筹资渠道
  (十三)大力推行中心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放开对民间资本投资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限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吸引私人资本、境内外法人资本投资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园区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