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
(甬政发〔20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加快发展中心镇是推进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精神,就加快我市中心镇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中心镇集聚
(一)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镇集聚。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均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就学、就业、兵役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的权利、义务相同。对在中心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及其他类似费用。
(二)在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人员,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继续保留,并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允许在3年内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三)中心镇建成区内大部分农民已转为居民的行政村,要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改为社区股份合作制组织等法人实体,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原村级集体资产,原社员凭股权参与分配和管理。
(四)进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非农产业向中心镇集聚
(五)中心镇要以市场为导向,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农村工业企业进行体制和科技、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中心镇的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搞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为企业进区创造良好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经批准可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园区内企业发展需要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中心镇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对园区内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优先安排财政相关资金和财政贴息等。
(七)积极鼓励农村工业向园区集聚。对进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在园区内,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依法取得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联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园区外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超过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则上集中到园区内兴建。同时,要采取环保、用地控制等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