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五)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保证水体的自净能力;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
  (三)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对城镇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控制竹林园施用农药和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存放、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船舶、渔业养殖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计划、经济、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第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保护饮用水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八条 在饮用水源地,必须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的划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规划、建设、土地、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