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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和提高生活用水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
  对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对饮用水源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三)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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