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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和行政执法协调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于各类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进行举报、控告。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事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查处制度,依法积极组织查处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力度,对市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各县(市)、区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可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五)规范政府监督处理程序。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当出示省政府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现被监督的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纠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落实有关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以及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报请同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机构以及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也要进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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