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
认真落实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是做好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根据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当前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按照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的行政执法状况,在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尽快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市政府法制局要做好全市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本地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审查,具体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172号)执行。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月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也必须将决定书按月报市政府备案。
上述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部门未设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由办公室(综合处室)负责。具体备案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作出的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各县(市)、区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县(市)、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