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甬政发〔20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2000年12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既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贯彻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对于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威和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加强从严治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并狠抓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使群众学会通过法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