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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贷款期限、利息和贴息
  (十四)承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所读专业学制等,按规定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本科及以上新生一般不超过8年,二年级学生不超过7年(类推,下同),专科新生不超过7年。学生如遇特殊困难可向承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后财政不再贴息。
  (十五)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十六)贴息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承办银行与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承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十七)为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由财政部门对接受贴息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息部分)。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负担,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十八)贴息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安排。宁波大学学生由省、市各半承担。财政部门按季向承办银行划拨贴息资金,由市贷款管理办公室通知相关高校和学生本人。
  五、贷款的回收
  (十九)贴息助学贷款的回收,原则上,本科生毕业生4年内还清,专科生毕业后3年内还清。
  借款学习本科毕业后在市属高校或宁波大学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毕业后4年内还清,延长期间财政继续贴息。
  (二十)为保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高校须将其贷款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此项手续办妥后,高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一)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及有关部门方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高校应及时通知承办银行并协助承办银行办妥相关贷款手续,同时将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移交新的就读高校。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高校应协助承办银行清收贷款本息。
  (二十二)学生毕业后所在就业单位、家庭有义务协助承办银行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承办银行。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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