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宁波市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教委、市财政局)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习顺利完成学业,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58号、国办发〔2000〕6号及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一)宁波市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以下简称贴息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一种形式,由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开办,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贴息,适用于本市辖内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
(二)贴息助学贷款是以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在校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含住宿费)为目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根据本规定制订的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报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贴息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教委、市财政局组成市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教委内设市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五)市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