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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1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城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出让的前期开发准备等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计划、城建、规划、财政、房地产、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六)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九)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土地整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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