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广东省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1〕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以及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同意,1988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4月6日省农业委员会颁布的《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