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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3号文件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3号
 文件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臃肿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维护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法制工作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协助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搞好试点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除已经批准进行试点的青岛、烟台市要总结经验,继续搞好试点外,省政府决定扩大试点面。试点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真正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试点工作与市、县(市)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试点工作情况看,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应当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如城市管理领域等。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但是,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得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试点城市要统一规划,按照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设立或确定本级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同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规、规章,使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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