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所需建房用地由当地政府采取行政划拨办法解决。各地应结合小城镇旧城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改造、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廉租住房作为临时周转住房租用。租住军队售房区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租住军队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退还军队住房。
各级政府和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时,同时接收由军队有关部门核定的住房档案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并由房改部门备案。
三、突出抓好住房补贴及政策衔接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及按军队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及按省政府鲁政发〔1997〕108号文件及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房改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及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安置后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军队的职务、等级及对应地方的职务等级执行,安置后的职务等级低于或高于军队职务等级的,按较高的职务等级执行。军队转业干部购买地方住房的标准按夫妇较高职务一方标准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全迁户中属于双军人家庭的,安置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接收单位不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属于单军人家庭的,安置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接收非军人一方的单位应按其职务等级、工作年限等计算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配偶在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购买地方房改住房的,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其配偶所在单位应计算兑现该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夫妇一方购买军产房时,经确认该家庭未按房改政策在地方购买住房或未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在地方工作的一方可根据当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申请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含按月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按其所在地政府和单位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