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
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本着服从全局,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良好居住条件的指导思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结合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际,与国务院及中央军委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住房供应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认真做好住房供应保障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各级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各地在制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时,要根据本地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安排一定数量(一般为当年接收转业干部数量的30%)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供应。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1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各级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发〔2000〕38号)规定的用地及收费优惠政策。在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要尽量提供质优价低的房源,简便出售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性或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增强其购买能力。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