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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鲁政办发〔1992〕16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鲁政办发〔1992〕16号文件的通知
(鲁政字〔2001〕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努力贯彻依法行政的方针,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稳定我省水泥出口市场,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泥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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