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措施
(一)搞好宣传发动与自查自纠,为集中整治奠定基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及时传达到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活动。对已自查自纠的问题,在执法部门集中整治中可视情节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在显著版面和黄金时段开设专栏或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成效和经验,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扶正压邪,在全社会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浓厚氛围。
(二)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同社会治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坚决制止瞒案不报、以罚代管和以罚代刑。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依据党纪政纪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形成严打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各地、各部门都要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网址,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要制定和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履行好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市场经济活动的职能。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完善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
(四)打破地区封锁与部门、行业垄断,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在2001年上半年,集中对以下含有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内容的行为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本系统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本系统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乱设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对外地外系统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及价格,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对外地外系统产品或服务采取与本地本系统同类产品或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外系统产品或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外系统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本系统的招投标活动;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这些投资或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其他限制外地外系统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的行为。上述行为或规定属于部门作出的,由同级政府纠正或撤销;属于政府作出的,由上一级政府纠正或撤销,上一级政府不予纠正或撤销的,由同级政府纠正或撤销;今后,任何地方均不得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自行设立的“经济环境保护委员会”等类组织,必须撤销。要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强化竞争机制,推进政企分开,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铁路、电力、煤气、电信、保险、卫生防疫、长途运输、效能管理、建筑等行业和部门存在的垄断行为,要逐一梳理,区分不同情况加以研究解决继续做好政府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市场机制自身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废止。依法确需保留的行政性审批事项,要公开程序,简便手续,除法定的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同时,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