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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费移民扶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水费移民扶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51号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0〕28号)“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水费移民扶助金予以保留”的有关精神,收好管好用好水库移民扶助金,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现就加强水费移民扶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全省所有存在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
  二、收缴标准和征收年限。 按水库当年收取水费的1/10加收水费移民扶助金,从2001年1月至2006年12月再执行6年。到期后是否延长征收,视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再定。
  三、征收和监缴。 根据分级负责原则,由水库管理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代收。每年1月底前由监缴单位将上年度代收单位代收的水费移民扶助金全额监缴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并报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代收单位可从水费移民扶助金实际征收额中提取1%的手续费。
  四、管理和使用。 按照“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批复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拨付给同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办法,对水费移民扶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哪个水库收缴的,就继续用于那个水库的移民生产生活、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技术培训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水费移民扶助金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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