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秩序、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资产等行为。坚决打击逃汇和骗汇犯罪、假币犯罪、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犯罪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三防一保”工作,帮助金融机构保卫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在金融机构出现如挤提风波等紧急事件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散布谣言引发挤提和冲、砸、抢、盗金融机构等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对不能提交金融债权保全部门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改制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对有逃债行为的企业,在年检时要责令补办金融债权落实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年检。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注册登记不得出现“金融”、“银行”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在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的同时,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新闻宣传单位在宣传报导金融工作和金融问题时,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在增强社会金融意识、强化社会信用观念等方面多做宣传。要认真听取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出现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除有关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新闻报导外,其他有关金融风险、金融典型案件稿件,在正式刊发前,原则上都要事先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
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人民银行聘请对金融业务进行审计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要建立社会信用联合维护体系。通过建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健全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制度、企业恶意欠贷欠息大户披露制度,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暂行办法》;要在政府领导下,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报告制度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制度,以严格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保证金融债权安全;建立社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意识。
五、创建安全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创建金融安全区,成立河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条件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原则上应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