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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治理监督和内控体系,不断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积极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传导国家金融政策和人民银行监管意图,监督约束所辖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进行考核,确保不良资产和利润情况反映真实可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三防一保”、内部审计稽核等各种制度,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立足于支持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确保河南省内各家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存贷款比例不低于70%。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不断开发金融新产品,大力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培育新的贷款投入增长点。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调整信贷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调整优化人、财、物等内部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风险补偿能力。
  (四)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完善银行业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尽快完成河南省银行同业协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同业自律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
  规范银行同业协会的运作与管理,切实加强对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督。银行同业协会应积极监督、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不干预各会员单位业务活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支持其按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对有关违规机构的行为及时通报同业协会,要求其监督解决。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必须符合法规和政策,自律公约、规章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对自律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人民银行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建立健全各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信用维护机制
  坚决打击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等规定,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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