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以政府领导为核心的组织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社会联动的风险防范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负总责。要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关心金融工作,支持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对已暴露的风险,在立足于风险机构自救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用款谁负责偿还,在哪里发生风险由哪级政府负责组织化解”的原则进行处置,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化解。对造成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加大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重组力度,提高辖内金融机构的整体抗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理社会乱办金融问题,确保不出现地区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及时分析研究金融运行规律和金融风险变化的趋势,增强风险预见能力,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和风险责任机制。要领导、协调、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一致,密切配合,积极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资产安全。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努力完成本地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工作任务。
建立政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地方政府主持,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金融机构等各相关部门参加。协调会议按季召开,或在人民银行提议下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重大风险的处置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等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有关解决措施。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建立对地方党委政府的金融工作汇报制度,及时报告有关本辖区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政策、措施和存在的问题,通报重大风险事件,帮助各级党委政府了解金融工作动态,提高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能力。
(二)强化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逐步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各级行负责对本地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协调和考核,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进行。要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提请政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
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监管,建立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逐步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努力构建合力监管的工作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系统效能;进一步规范监管操作,提高金融监管的系统化、电子化程度;按市场化改革取向,严格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分类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非现场监测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统一;建立灵敏快捷的分层次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坚持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加强对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再监督,切实防范监管道德风险;强化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监测,建立责任追究和业绩通报制度,以有效的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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